时间:2022-03-09 来源: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南宁高新区企业自主创新工作,根据南宁高新区的统一部署,对高新区有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进行了梳理和修改,形成《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恳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03月23日(共15天)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对政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1、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河路1号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1715室, 邮政编码:530007
2、电子邮箱:kcj5816504@163.com
3、联系电话:0771-5816641
附件:
1.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2.《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编制说明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南宁高新区的创新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
(一)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认可实验室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平台(含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二条 鼓励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一)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工作(以下简称“贯标”)和专利导航工作。
1、对企业通过贯标认证,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给予奖励,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时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南宁高新区运营达2年以上(含2年);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企业拥有发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中的任意3件以上,其中至少取得1件自主知识产权授权。对签约指导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的中介机构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
2、对获市级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签约指导企业通过专利导航验收的中介机构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
(四)对园区正常运行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分
别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或奖励:
1、国际发明专利(即注册地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发明专利)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件发明专利最高补助10万元。
2、国内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补助。
(五)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对入驻南宁高新区知识产权聚集区核心区的企业给予两年的全额房租补助(后补助)。
(六)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1、对于符合条件的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或保险费等费用予以50%的补助,如果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则按8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指担保、保险、评估机构),为园区科技型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担保总额进行排名,对排前5的中介机构按融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中介机构的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其他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
对科技成果和科学技术向区内企业转移并应用到企业的生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中或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在获得上级部门认定后,以企业交易总额或自有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或已落实投资资金为依据进行排名,对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至第四名奖励10万元,其余奖励3万元。对促成成果交易成功且成果获上级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一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一的企业分别奖励7.5万元和2.5万元。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二至第四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奖励;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二至第四的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和1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争创荣誉
(一)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属于国家部委认定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荣誉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奖励获科学技术奖企业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五)的企业,特等奖奖励3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
2、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三)的企业,特别贡献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保险
对园区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扣除南宁市已补助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的补助最高额为20万元,同一险种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 提升科技企业孵化服务能力
(一)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不含已利用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营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资金。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的众创空间(不含已利用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营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已获得一次补助资金,又再次获得更高层次孵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按照两级差额给予补助。
(二)对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评价结果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资金。
(三)对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当年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达3家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内在孵企业当年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达5家以上的,按照每家高新技术企业5万元给予孵化平台奖励。
第九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税务、统计登记均在南宁高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相关机构,按规定纳税,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本政策支持2021年1月1日以后获得且未享受过南宁高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
第十条 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高新管规〔2021〕3号)。
《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编制说明
一、政策编制的意义
(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21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科技强桂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桂科组办字〔2021〕28号),对广西未来三年的科技创新工作做了周密部署,制定《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自主创新政策》),是贯彻落实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措施之一,对积极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强化自主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南宁高新区的产业升级和经济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在科技部对全国高新区的评价指标体系中,科技创新占有30%的权重。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加强高新区的科技创新工作,符合科技部对高新区的工作导向和要求。
二、编制的依据和方法
(一)编制依据
1.《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字〔2021〕54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号)。
3.《南宁市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强创新实施方案》。
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1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成字〔2020〕192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21〕5号)
8.《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市监规〔2021〕4号)。
9.《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科规〔2018〕5号)。
10.《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21〕69号)
11.《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06号)
12.《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239号)
13.《关于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82号)
(二)编制方法
1.本次政策的编制在2021年印发的《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南高新管规〔2021〕3号)的基础上融入《关于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南高新管规〔2016〕12号)的主要内容,在原有的《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上新增“提升科技企业孵化服务能力”条款,从孵化平台认定奖励、孵化能力提升两方面给予支持。
2.根据南宁高新区党工委决策,在当前形势下,优先落实好六保六稳任务,故在制定政策时对原政策的支持力度进行了适当的缩减。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南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书面征求了南宁高新区经发局、投促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信访调处办、创业者中心、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招商公司等9个部门的意见,对意见进行了研究处理,并统一进行反馈。
四、条款的编制说明
(一)第一条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
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号)第二十二条。2、《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字〔2021〕54号)第四条。3、《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21〕69号)整文。
本次重新编制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认可实验室一次性补助调整为3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技术创新平台一次性补助调整为30万元,取消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平台及获得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的补助。
(二)第二条鼓励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依据: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1号);2、《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市监规〔2021〕4号)。
(三)第三条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第一条第二点。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21〕5号)第二条第四点。
参考自治区科技厅和南宁市科技局的奖励,原政策对高企的奖励额度过大,本次重新制定政策将奖励修改为规上工业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10万元,其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5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与技术交易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成字〔2020〕192号)。
(五)第五条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号)第三十一条。
本次修订政策,对自治区级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二至第四的奖励调整为1万元,其他制定标准相应的所有奖励资金额度调整为原政策的50%。
(六)第六条鼓励企业争创荣誉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七)第七条鼓励企业购买科技保险
依据:《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科规〔2018〕5号)。
(八)第八条提升科技企业孵化服务能力
依据:1、《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06号)。2、《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239号)。3、《关于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82号)。
第一条支持孵化平台建设。扶持内容是对孵化平台建设后,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认定进行奖励,不同级别给予不同奖励额度。
第二条支持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服务能力。依托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各项工作情况的评价结果,获得优秀(A类)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引导孵化器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的要求,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
第三条支持孵化平台培育更多高成长性企业。对孵化平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鼓励孵化平台孵化和培育更多科技企业。
(九)第九条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2021年1月1日以后获得且未享受过南宁高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其依据是:南宁高新区已经完成2020年奖励兑现,故将政策奖励对象定为企业在2020年1月1日后获得的认证或奖励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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