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科规字〔2026〕6号)
时间:2026-03-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持续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自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自筹落实项目所需全部经费,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立项的,纳入广西科技计划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广西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包括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自筹经费项目和非基金类自筹经费项目。
第四条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支持基础研究项目,获得成果可为论文、著作、原理模型、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原型、原始样机及装置等。非基金类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支持产业化研究项目,获得成果可为标准、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国际或国内首创、首次技术突破、首台(套)装备等,并能产生规模化经济效益,重点支持企业出资100万元以上,与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合作项目,鼓励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牵头申报项目。
第五条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自筹经费项目不超过该类别上年度使用财政经费新立项项目数的5%,非基金类自筹经费项目不超过该类别上年度使用财政经费新立项项目数的10%。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在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科技研发基础和条件,能够保障项目全部研发经费的自筹落实。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用已获资助或同年已提交各级科研管理机构的项目申报书主体内容申请项目。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立项方式一
1. 自治区科技厅发布自筹经费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要求,通过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桂科管”系统)提交申报书。
2.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受理立项申请并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评审工作。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自筹经费项目立项评审专家组由2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非基金类自筹经费项目立项评审专家组由3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
3.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研究形成自筹经费项目拟立项清单。
4. 拟立项清单在“桂科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后,自治区科技厅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立项。
(二)立项方式二
自治区科技厅发布财政经费项目申报指南,对于资助方式明确可转为自筹经费项目的指南方向,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项目未能获得财政经费支持,对于专家评审结果较好、预期成效突出的,可转为自筹经费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择优公示拟立项为广西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该方式的自筹经费项目立项评审程序与财政经费项目一致。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和自筹经费承诺书,自筹经费承诺书中应约定自筹经费出资单位、金额、到位时间及用途等。自立项文下达之日起,逾期2个月不签订项目任务书或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的,自治区科技厅予以撤销立项。
第九条 自筹经费项目不开展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科规字〔2025〕16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管理自筹经费、制定经费使用细则,并将相关材料按时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自筹经费不到位、经费违规使用等行为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立项,并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处理有关规定开展处理。
第十一条 验收结题程序:
(一)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通过“桂科管”系统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审查。
1. 项目验收申请提交或执行期满后且未获核发验收报告前,除项目实施期内已签订采购合同且实物已交付使用或服务已办结的应付未付经费外,不得再列支项目经费。
2. 对于项目实施期内已签订采购合同且实物已交付使用或服务已办结的应付未付经费,凭合同、验收单及付款计划等佐证材料,可计入项目自筹经费支出总额。
(二)验收评估。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有关规定组织专家验收。
(三)拟定验收结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拟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对于完成全部考核指标且自筹经费支出达到项目经费总额80%的项目,通过验收;否则不通过验收。
(四)公示并公布验收结论。拟定验收结论在“桂科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确定验收结论,出具验收证书;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核查处理后公布验收结论。自筹经费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申请终止项目;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不提交终止或验收申请的,自治区科技厅终止项目,并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开展处理。对于终止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有权建议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以此项目为依据所获得的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资格或荣誉。
第十三条 对组织实施广西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突出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其项目所形成的属于国际或国内首创、首次突破、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等“首字号”科技创新重大成果,按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特殊规定外,其余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科规字〔2025〕16号)、《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桂科规字〔2025〕17号)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20〕5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按原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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