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政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设立,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扶持农林业优势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是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6-2020年。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 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支农资金由财政直接补贴向财政与金融相结合转变,财政对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转变。
(二)坚持突出重点。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资金围绕我区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提升行动方案和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集中资金投向我区优势农业产业、优势农业主产区,同时兼顾地区、产业间的平衡。
(三)坚持协同扶持。建立财政扶持与金融扶持相衔接的扶持机制,对由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贷款纳入财政贴息补助范围,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政策与财政贷款贴息的联动机制,推动财政扶持政策协同发展。
(四)坚持多元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引领和杠杆作用,完善财政支持农业优势特产业扶持方式,财政支持方式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为主,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建立来源多元化扶持体系。
(五)坚持突出绩效。强化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六)坚持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结合评审结果分配,并推动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六条 财政厅是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牵头组织和协调。具体包括: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再评价。
(二)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或撤销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制定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资金日常监管及资金信息公开等。
(三)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水产畜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项目验收和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
(四)各项目实施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林)业企业、农业示范区管理者以及农业生产服务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自治区级承担农业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八条 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根据我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农林业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我区农业特色优势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我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粮食、水果、蔬菜、茶叶、桑蚕、食用菌、中草药、水产、肉羊肉牛、生猪等及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和休闲农业等产业。
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规模化养殖、良种良法应用、机械装备水平提高、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信息技术运用、标准化体系建设、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废弃物加工利用等环节。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九条 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与切块下达两种方式。
2017-2020年,为支持我区精准扶贫工作实施,对我区54个贫困县(市、区)的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切块下达,由贫困县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审核、推荐和下达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的切块数及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自治区上一年度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各市县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3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自治区下达当年资金的,各市县应当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上述资金分配方案应在规定时间内报自治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支持项目和财政补助的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由农业厅牵头会同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商财政部门确定竞争性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竞争性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分别提出分配建议,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分配拨付资金。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由农业厅牵头会同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商财政部门将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项目验收的要求和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市、县(市)农业、林业、水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等情况,同时报送项目预期绩效目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文件合规性负责。
(三)项目推荐。
1.市县项目推荐。
市县农业、林业、水产畜牧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项目申报主体的申报情况,经实地进行考评,实地考评应当做到全覆盖,围绕申报材料的每项具体内容开展,据实考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出具项目初审意见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实施项目,并结合申报项目类型情况分别向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上述申报材料应同时报送财政厅。市县实施的项目,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及项目指南的规定,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未经市县财政及相关农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不得纳入自治区支持范围。
2.自治区项目推荐。自治区级符合申请条件的部门或单位,根据申请项目类型,分别向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并由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推荐意见。未纳入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推荐范围的,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
(四)项目评审。
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在自治区层面实行部门初评和财政复核相结合的评审办法。项目评审应按照规范操作、公正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原则进行评审。
1.项目初评。根据项目类型分别由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根据评审条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统筹考虑项目区域布局、产业布局等因素,提出初审意见。
2.财政复核。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结合初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分配的建议,以书面文件提请财政厅复核。提请财政厅复核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对所负责初评并报送财政部门复核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3.财政复核由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复核,统筹考虑产业分布和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4.参与项目初评和财政复核的专家应熟悉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现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的职业判断能力和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评审组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专业人员。
(五)项目公示。财政复核后,财政厅牵头会同农业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计划支持的项目在广西财政网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
(六)对公示无异的,财政厅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的县(市﹑区)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可以同时享受两种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实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项目要坚持先建后补原则。对所补助对象必须先自行投资建设,后申请补助,补助以建设结果为依据。
具体补助标准、补助条件及补助范围等根据申报情况、评审结果、补助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实行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单个项目的单次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属于办法扶持范围和符合申报指南条件的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已通过银行贷款开展项目建设,可就上一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属于所申报项目的贷款利息申请贴息补助。
财政贴息补助标准根据评审结果、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当年实际贷款额、应付利息额以及申报审核意见等因素给予一定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80%,且单个支持对象当年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份贷款合同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利息,已经获得其他专项资金贴息补助的,一律不再重复贴息。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补助:
(一)农业信贷担保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对由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并用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贷款,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并纳入担保范围的贷款利息申请贴息补助。申请此项目的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项目贷款已经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2.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范围;
3.贷款尚未逾期;
4.上一年度已通过银行贷款开展项目建设。
申请农业信贷担保项目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应提供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证明材料,以及贷款银行的分行出具的实际贷款及应付利息证明材料。
(二)普通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补助。对未纳入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信贷担保范围,上一年度已通过银行贷款开展项目建设,且未获得相应财政贴息等财政扶持项目,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应提供贷款银行分行出具的实际贷款及应付利息证明材料。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主要情形:
1.对从事优质粮食、草畜、蔬菜、林下经济产业生产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贷款用于购置粮食烘干、大型植保、冷链贮运机械及开展工厂化蔬菜或水稻育苗、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等关键环节;贷款用于产品品牌建设及开展订单农业,建立企农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等关键环节。
2.对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经营土地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到15倍;托管土地或以承包耕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及从事适度规模养殖的家庭牧场,养殖肉牛40头、肉羊200只以上的适度规模养殖经营主体,贷款用于农业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环节的。
3.对农业综合服务站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贷款开展农资供应、测土配肥、统防统治、冷配改良、疫病防治、农机作业、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关键环节,种植业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肉牛冷配改良2000头以上,统一开展动物疫病防治10000头羊以上的。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发布公告原则上于上年11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原则在于上年12月5日前完成;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公示工作原则上应在上年12月25日前完成,资金应当在上年12月31日前提前下达。如区直有关部门未能及时报送资金分配建议的,财政厅将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对2017-2020年间实行切块下达贫困县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于上一年度12月20日前以提前告知方式提前下达市县。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收到自治区下达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文件后,应当在收到资金文件的15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以奖代补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必须全额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各种奖金和福利开支。项目单位要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市县农业、林业、水产畜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厅备案,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应当建立健全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和检查情况较好的市县,自治区将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发现问题的或绩效不理想的市县,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和项目主体列入黑名单,由农业厅会同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定期进行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农业、林业、水产畜牧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做好项目申报管理工作。同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60号)在本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做好资金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农业、林业、水产畜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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