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中小企业投资发展项目、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财政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共同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再评价工作;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项目申报,提出项目扶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支持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扶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负责会同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扶持计划;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加快实施;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二)中小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投资和科技创新;
(三)改善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会同财政厅于每年9月底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支持的重点和范围、扶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应按照自治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或计划实施第一年的工程进度预计未能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应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将市、县上报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当年度的支持计划进行安排,对需要继续安排的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合理编制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项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等因素综合进行资金分配,于每年2月10日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资金分配方案后10日内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据实结算类资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预留的项目资金除外。
第十三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在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前将拟扶持项目单位名单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安排给各市、县的项目资金,由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安排给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通过自治区财政追加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的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财政局要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研究制定资金拨付操作细则。对工程进度未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额30%以上的项目、实际利息支出未达计划贴息金额的30%的贷款贴息项目、实际投入低于计划扶持金额的无偿补助项目,原则上不予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应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和监督工作,并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市、县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第十七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的执行管理,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研究后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自治区将审核后绩效目标随同项目扶持计划一并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年度终了后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当地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达到计划要求、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对固定资产投资未能完成计划80%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调减扶持资金额度。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8〕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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