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7-25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科技项目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南宁市科技局、财政局。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南宁市财政局
2 0 1 6年 7 月 20 日
南宁市科技项目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项目管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6〕52号)和《南宁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南财文〔2013〕4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有关企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新产品研发、新品种培育、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应用等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完成后并达到相关条件,由市科技局按照程序立项并给予相应补助的科技经费配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一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后补助采取先实施后补助方式予以实施。
第四条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完成科研项目且该项目未获得南宁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符合情形(一)且符合情形(二)至(六)之一的,可以申请后补助:
(一)企业上一年度自身技术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3%以上(含3%)。
(二)新产品开发:获得相关部门登记、认定的新产品;研发的新产品经过法定机构检测合格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并发布。
(三)新品种研发和引进: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相关部门审定或登记的新品种;研发或引进的新品种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测产并达到推广规模;制定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并发布。
(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建成可提供公共服务的研发、检测或其他技术服务平台,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企业建成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五)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或批准的农业示范基地项目;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生产能力并产生效益的科技种养基地。
(六)技术产品转化和产业化:技术产品在南宁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本地转化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先实施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项目实施。申请后补助的企业应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化管理,先行投入的资金应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分类归集,并设立辅助核算。
(二)发布指南。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编制并发布后补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对项目应达到的目标任务及相关材料提出明确要求。
(三)提交申请。企业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后补助申请书及项目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后补助申请书按格式填写。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及指标、项目成果及效益、经费决算等。
相关证明材料应能对项目实施过程、项目的支出和产出进行佐证。包括企业完税证明、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查新或查定报告、检测报告、合同或用户意见、有关证书等。
(四)评审和核实。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实。
(五)立项公示。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将拟补助项目及金额向社会公示。
(六)项目立项。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将拟补助项目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七)经费拨付。市科技局按程序办理补助经费拨付手续。根据财政预算安排计划额度,未在当年拨付经费的项目,顺延到次年安排拨付。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
第七条 项目决算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开支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具体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南宁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企业必须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九条 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须提供项目成果至少经过一个完整使用周期的用户使用情况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 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企业须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产品相关指标作出的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单个项目拟补助经费额按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执行(且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后补助经费可用于后续项目的研发。
第十二条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串通用户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财政资金的,采取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一律由市科技局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用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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