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科通〔2016〕66号
时间:2016-09-09 来源:柳州市科技信息网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1号)文件精神,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帮助柳州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合作提升创新能力,增强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实现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项目申报工作。再次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1、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创新型及科技型企业,为了本企业发展需要,向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外企业购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科技成果(包括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新材料、新装置、新品种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成果)、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或共建国家级研发机构。购买的科技成果原则上要求是已完成小试,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和成果。
已获得市科学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重复补助。同一科技成果转让不能重复资助。
2、企业申请资助的资金比例不能超过合同交易额的50%。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条件
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同时具有成果持有证明、成果交易证明;成果转化完成后应提供成果转化项目效果证明。
(一)成果持有证明
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成果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农作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临床实验批件、技术标准等。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果交易证明
1.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全部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技术开发合同中,受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前持有相关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证明的,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不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今后,技术合同需在市级以上网上技术市场进行登记。
2.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属于一般项目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属于重大项目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件或者收入分成文件。属于一般项目的,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不低于10万元;属于重大项目的,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农业类的同一成果的交易金额可以累计。
(三)成果转化项目效果证明
成果转化完成后,要求达到中试以上规模,并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中:转化为新产品或新设备的,提供新增产值、税利等经济效益财务证明;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等的,提供使用单位的推广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财务证明。所提供的材料要真实可靠,实行信用管理。
三、补助程序
1、企业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须经过市级以上技术交易中心备案。
2、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企业所在县区科技局提交《柳州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经县区科技局审核盖章后送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行政审批)科(下称成果科)。
3、市科技局成果科收到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审核、评估。市财政局、科技局根据专家组做出的评估意见,作出后补助建议方案,经10个工作日公示后予以补助。
四、申请资助须提交的材料
1、柳州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表;
2、经市级以上技术交易中心备案的技术交易合同;
3、购买科技成果的权属证明(鉴定证书、成果登记证书、评价证书、知识产权证明、省级以上奖励证书);
4、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件或者收入分成文件。
附:1.柳州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表;
2.柳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汇总表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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